国家信访局流程
一、登记登记是信访工作初始阶段的基本工作。《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同时,规定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拆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登记基本内容的参照标准:一是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等;二是基本事实,即信访人反映的主要事实情况;三是具体要求,即信访人提出信访事件的目的及所要解决的问题;四是相应理由和依据;五是信访事件的来源,即信访事项由信访人直接提出,或由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六是信访事项的处理方式,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七是信访事项受理、答复的规定期限等。
二、告知
告知是指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件后,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其受理范围和该级管辖,从而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信访人。判断信访事项是否予以受理的参照标准:一是信访事项是否属于受理的范围;二是信访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有权受理的事项;三是信访事项是否属于本地区有权受理的事项;四是信访事项是否已经过终结性的信访工作程序;五是信访事项是否有实质性的内容和具体请求;六是信访事项是否已经受理、正在办理。
关于应当告知的情形,《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对本条例第15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三、受理
受理,是指信访人工作机构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受理范围,决定进行处理的行为。特殊情况下,对于可能引发群体性信访行为、集中投拆行为,或即将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较为广泛影响的事项,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向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信访事项前,可以根据相关的信息和线索主动受理。受理程序的参照标准:
(一)转送。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根据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权限和级别管辖,将信访事项转到有权对信访事项的实体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的部门。《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适用两种情形:一是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二是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
转送程序的参照标准:首先,明确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一是指由于作出具体或者抽象行政行为而引发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即通常所称的责任机关;二是指依上下级隶属关系或管理职能,有权进行层级监督的行政机关和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三是由于信访工作机构自身引发的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也是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其次,直接转送至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同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二)交办。《信访条例》规定,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交办适用情形;一是对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属于本经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二是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
交办信访事项应当附正式的交办函件,制定交办函件的参照标准:包括交办函件的文号、交办的信访事项、指定的办理期限、对办结报告的要求等基本内容。办结报告有两个参照标准:其一,形式标准。包括交办件的文号;信访人陈明的事实、意见和要求;调查核实的事实;办理意见、办理依据及办理意见的落实情况或落实计划;签发人等。其二,实质标准。一是事实清楚,即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问题的前因后果清楚,证据材料确凿;二是办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是形成办理意见后,办理机关在报送办理结果时,应当注明办理意见是否落实或落实的计划与期限。
(三)通报、报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其目的在于:一是便于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全面掌握本辖区范围内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信访工作机构除了了解本级受理的信访事项外,还应该了解属于本级受理范围但是信访人向上级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信访事项,只有全面了解本辖区内信访事项的总体情况才可能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为本级人民政府更好的开展各方面工作,为行政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二是便于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过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的报告,了解一下级信访工作机构对其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四、办理
办理,是指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对已经受理的信访事项进行研究论证或者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理意见、予以处理的行为,这是狭义的办理。广义的办理还包括复查、复核,是指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事项后、信访终结前所有的程序性活动。办理程序的参照标准:
(一)开展信访调查。《信访条例》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同时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信访调查步骤的参照标准:一是事前通知。办理机关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或者第三人到场陈述或提供文书、物品等相关资料,或者召开听证会之前,都应当以适当的形式通知当事人,以便其能够做好必要的准备。二是表明身份。在开展信访调查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表明自己享有调查者的合法身份,而且遵照调查的基本规则,信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三是说明理由。信访调查人员应当向被调查对象说明调查的理由、法律依据,同时告知其在调查过程中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等各项权利,以获得被调查对象的配合。四是实施调查。如询问当事人、调取资料等。五是制作笔录。信访调查结束之后,调查人员应当制作相应的调查笔录并交由当事人签字。对于比较复杂的信访事项,办理机关还应当制作调查报告,基本内容的参照标准:其一,调查的事项和问题;其二,信访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其三,信访当事人、第三人所作的其他说明和提供的材料;其四,办理机关经查核认定的事实、意见以及予采纳的事实、意见,并说明理由;其五,对信访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及依据。(二)作出办理决定。《信访条例》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作出办理决定的形式要求:第一,经调查后作出。信访调查是作出办理决定的法定前置程序。信访事项办理机关要按照行政程序法规定的“先取证、后裁决”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充分辨别的基础上依法作办理决定。属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办理机关还必须在举行听证后作出办理意见。第二,以书面方式作出。《信访条例》明确规定,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意见必须书面答复信访人,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知情权、申辨权的保护。
(三)送达与执行。送达,是《民事诉讼法》对行政文书的送达与诉讼文书送达的通用性规定,信访行政文书也适用此规定。信访处理意见的送达主要采用邮寄的方式,即办理机关将要送达的处理意见书通过邮局挂号寄给信访人。同时,办理机关也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执行,是指信访人的请求得到支持的,处理意见作出之日起即可执行。《信访条例》规定,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根据法律,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作出后,在未被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改变或撤销之前,都要承认其效力,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以保证行政管理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五、复查与复核
(一)复查。《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复查机关是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如果原办理机关是非垂直领导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复查机关可以是办理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也可以是办理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如果办理机关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则复查机关为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如果办理机关是地方人民政府的,复查机关只能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复查程序的参照标准:
1、申请。信访人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是信访人不服信访事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意见;二是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三是属于信访复查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四是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五是在申请复查的期限的范围之内。
2、审查。其一,形式审查。审查是否符合复查申请的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行政机关不予复查,同时告知信访人相关理由;接受符合条件的复查申请,申请事由部分不清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补正。其二,实质审查。审查关于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是否准确,办理意见是否合法(含政策规定)与适当。复查机关必要时,可以根据《信访条例》第31条的规定,享有办理机关相同的信访调查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信访人、办理机关的意见。
3、作出处理意见。复查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有效申请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意见:一是办理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的,处理意见维持;二是办理意见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或者处理不恰当的,依职权直接变更原办理意见或者责令原办理机关重新办理。复查机关责令原办理机关重新办理的,办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办理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复查意见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二)复核。《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是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与信访复查机关一样,根据不同情况,复核机关可能是上级主管部门,也可能是一级人民政府。复核程序的参照标准:
1、申请。信访人向原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核请求,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是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复查意见的信访人,不服办理意见的只能先申请复查,不能越级直接申请复核;二是有具体的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三是属于信访复核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四是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五是在复核申请的期限范围之内。
2、审查。其一,形式审查。审查复核申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不符合复核申请条件的,收到复核申请的机关不予复核,同时告知信访人相关理由;对符合复核申请条件的,接受复核申请,申请事由部分不清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补正。其二,实质审查。审查办理机关、复查机关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是否准确,办理意见、复查意见是否合法与适当。必要时,复核机关同样可以根据《信访条例》第31条的规定,享有和办理机关相同的信访调查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信访人、办理机关、复查机关的意见,或者举行听证。
3、作出处理意见与公示。复核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意见:一是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的,处理意见维持;二是复查意见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或者处理不恰当的,直接变更有关处理意见或者直接责令有关机关重新办理。复核机关直接责令有关机关重新办理的,该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办理意见、复查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复核意见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如果复核期间举行了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信访条例》第35条第2款规定:“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向社会公示。”其意义在于:一是可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作出公正的复核意见提供程序保障。通过听证与公示,使有关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活动处于公众监督之下,其作出的处理意见必须指明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政策依据、说明相关的理由,避免了随意性。二是信访人可以通过听证与公示发表意见、陈述情况、当面质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三是有利于提高信访人的法律意识,将极少数人利用信访无理缠闹的情形公之于众,让社会和群众作出客观评价,起到教育疏导作用。
六、督办
《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督办的主体专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督办的对象是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行政机关,既包括了对信访事项有权作出处理意见的行政机关,也包括了信访处理意见的执行机关,还包括了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督办的内容是信访事项的处理(包括执行)情况,包括对信访事项个案的督办和对信访事项总体处理情况的督办;督办的方式包括电话督办、书面督办、实地督办、联合督办。督办程序的参照标准:(一)跟进督促。信访事项交办后,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主动对有关办理和执行情况进行一般性的跟进督促,或者要求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代为跟进督促直至办结;如果发现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的过程中有轻微不当的行为,要及时通过电话或函件形式予以提醒和督促纠正,以使信访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二)专门立项。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在对信访事项处理情况进行跟进督促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信访条例》第36条所列6种严重不当的情形,要予以专门立项,及时督导。立项时要明确督办的理由、内容、目的、对象,并提前将有关材料汇集整理,提出初步意见。必要时,可以将专门立项的决定通知被督办的行政机关,要求其准备配合督办工作。
(三)调查协调。对已立项的督办事项,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针对其情形进行调查,分清缘由,了解办理、执行的真实情况和效果;情况复杂、有关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有困难的,可以予以协调帮助。
(四)提出建议。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专门立项督办的信访事项进行调查了解,掌握实际情况后,应当针对信访事项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一是提出改进建议。比如,办理机关未按期答复信访人办理结果的,应当建议依法书面答复;对关键事实认定不清的,应当建议重新调查核实等。同时,《信访条例》规定: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二是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五)审核结案。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认为信访事项处理完毕的,应当向交办、督办机关(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交办、督办机关对办结报告进行严格的审核,并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结案。审核结案程序的参照标准。
首先,办理机关按规定向交办、督办机关提交办结报告。《信访条例》第21条第1款第四项明确规定:“对转送的信访事项中有比较重要的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因此,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办理机关应当及时向交办、督办机关提交办结报告。
其次,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办结报告后,应当对交办事项所反映的事实情况、处理程序、处理意见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的参照标准:一是事实清楚,即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问题的前因后果清楚,调查全面充分,证据材料确凿;二是依据充分,即办理意见依据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充分;三是处理适当,即办理意见要考虑到信访事项的特定情节或特殊情况,实事求是、宽严适度;四是意见落实到位,即办理机关在报送办理结果时,应当注明办理意见是否落实或落实的计划与期限。
最后,作出结案决定。如果需要向上级机关或领导同志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反馈,然后再作出结案决定。
七、立卷归档
信访事项结案后,应当组成案卷归档,有条件的,应当输入信息系统,以备查索。
立卷范围的参照标准:信访工作大事记领导批示;重要会议材料;信访事项所有登记记录;信访数据统计;信访工作定期总结报告;信访信息、专报、交流;信访事项交办、通报函件;信访事项结案报告;经签发的所有文件。
信访档案立卷归档之后,应当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措施,防止损毁档案的各种因素发生,保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首先,应当有适合档案存放的固定场所,应当有科学的管理和存放方法,做到即查即用。其次,应当建立信访档案保密制度,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和泄露需要为信访人保密事项的情形发生
信访问题分类18类
法律分析:将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法定途径划分为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国家赔偿、行政补偿、行政给付、行政强制、特定类型的申诉、技术鉴定、行政监察、劳动监察、行政处罚、立案侦查、纪律检查、信息公开等18类。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国家信访局信访技巧
根据 《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信访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二、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三、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四、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五、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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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七、信访人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群众向国家信访局提出信访事项,尽量采取网上信访或书面形式。国家信访局的邮政编码是100017,在信封上注明"国家信访局收"即可。
如果确定需要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请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室(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反映,地址在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甲一号,接待来访时间:每周一、三、五全天,周二、周四上午半天,上午:8:00-11:30,下午:1:30-4:20(登记时间),节假日除外。
信访局都管什么事
信访局负责的事项如下:1、负责受理、接待并处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电子邮件。
2、协助受理涉及党风党纪和政风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申诉,并核查部分信访案件。
3、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信访工作原则,做好接待工作,维持接待工作秩序。
4、调查了解群众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提供带普遍性和倾向性的信访信息。
5、参与协调处理有关部门的代理信访事项,督促有关部门对代理信访事项及时办理,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6、协助督办党委、政府以及上级纪检监督机关和有关领导同志要求结果的信访件(或案件)。
7、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群众通过正常渠道依法信访。
8、不定期对当地信访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及时掌握信访动态。
办事流程
(一)信访工作人员对有权受理的来信或来访,对信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自然情况以及单位、住址、****、反映的主要问题等内容进行登记。
(二)对已登记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按照“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以信字件或访字件转相关责任单位调查核实并进行办理。
(三)责任单位在接到信访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后,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般信访事项在30日内办理结束并以书面形式回报信访局备案,并同时书面回复信访人。重大复杂信访事项经上报批准后,在60日内办理结束并以书面形式回报信访局备案,并同时书面回复信访人。
(四)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机关、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再重复登记和受理。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信访局
简述信访工作的内容有哪些
信访工作常识内容如下:一、信访与信访权利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上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信访权利。
1982年2月的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指出:人民群众向各级党委和政府写信、上访是宪法规定的一项民主权利,也是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和监督国家各项工作、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还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上述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构成信访权利的总称。 二、信访工作原则信访工作是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信访,维护其信访权利的职务行为。
信访工作的原则有五点: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这条原则是根据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在总结信访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处理信访问题中的责任和分工,处理好“条”“块”关系。
2。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是指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信访问题。“及时、就地”是指要尽快、就近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疏导教育” 是指在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说明、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解疑释惑、缓解情绪。
3。标本兼治、预防和化解相结合原则。这一原则强调信访工作的主动性和整体性,要求变被动为主动,不仅要及时处理信访问题,而且要深入分析信访问题的成因,超前预防,正本清源,标本兼治。
4。公开、便民原则。公开,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问题的过程中,要向信访人公开信访工作的相关信息、信访事项的处理过程及结果等;便民,是指各级行政机关要以方便信访人为宗旨,为信访人提供便利条件。
5。“双向规范”原则。信访活动是互动、双向的过程,既包含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活动,又包含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信访事项的活动。“双向规范”强调依法规范信访活动的双方,既要依法规范信访人的信访行为,又要依法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行为。
三、信访工作规定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对依法不予受理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2。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3。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
4。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及控告、检举的内容,不得泄露、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信访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5。对信访人有关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查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6。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7。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并妥善保管信访档案,不得丢失、篡改、隐匿或者擅自销毁。四、信访部门不受理的信访1。对依照法律程序正在审理之中的案件提出的信访请求;2。
经过行政机关复核,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信访请求;3。 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的信访请求。五、信访办理时限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何解决当前的信访问题
一、重视信访工作,提倡“小题大做”
对工作中那些易被轻视的问题、易被忽略的小环节,务必“小题大做”。一是小事当作大事办。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凡是把小事当作大事来办的,就平安无事;凡是把大事当做小事来办的,就必然要出事。对于干部职工反映的任何一件“小事”,各部门应当做“大事”来认真对待,谨防小事拖大,矛盾激化。二是身体力行亲自办。对于信访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应做到经常下基层听民声,经常接访查民情,经常办访解民忧;应定期过问信访工作,亲自办理重点信访案件。三是齐抓共管协力办。就是做到工作推进和维护稳定并举,分管的业务工作与稳定工作并重,不能只重业务工作而忽视稳定工作,更不能遇到矛盾就退避三舍,以不分管稳定工作为托词上推下卸。作为班子成员,无论分管哪项工作,都应树立处理信访问题到我为止的观念,为维护稳定大局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二、排查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力求“面面俱到”
排查不稳定因素是抓好信访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通过不断排查,才能不断发现问题,从而解决问题。一是排查做到全方位。既做到“眼观六路”,又达到“耳听八方”,做到全方位、多角度,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力求“面面俱到”。对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应注意重点从征、管、查、审批等方面扎实细致地抓好。二是建立信息员队伍。只有建立了信息网络,健全了信息预警机制,可能引发不稳定的苗头性因素才能得到及时反馈,才能早拿预案、早作处理、减少疏漏。三是排查工作制度化。排查工作不是突击行动,所以应形成定期排查的工作制度,层层明确责任,做到常抓不懈,切实将不稳定因素排细排足,早作处理,不留隐患。
三、多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立足“利为民谋”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所以在工作中要做到以民为本,执政为民。一是树立科学发展观。在处理干部职工反映问题特别是信访工作中,应认真吸取教训,做到求发展不以损害干部职工利益为代价,单位再困难也不与干部职工争利益,坚持立足实际求发展,真心实意待干部职工。而是尽心尽力为群众办实事。对群众上访反映的每一件事,应尽心尽责,认真对待,哪怕群众反映的问题只有1%的道理,应以100%的努力去帮助解决。三是注意不能突破政策底线。对一些群众反映的问题依照法律法规确实解决不了或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一时难以解决的,应耐心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千万不能轻易突破政策底线乱开“口子”,以致引发更多的矛盾。
四、多引导信访者的上访行为,善于“教育规范”
应注意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尤其是要打消上访者趋上心理,教育引导其就地解决问题。一是应坚持不懈地深入到干部职工中去,认真扎实地做好信访法规的宣传工作,使上访者进一步了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信访原则,进一步提高其法律意识,引导他们就地反映、解决问题,做到依法有序逐级上访。二是加大对国家信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上访干部职工打消借访获利思想,增强政策观念,意识到通过合法渠道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违法上访不但不能获利,而且容易滑向犯罪的深渊。三是要通过正面教育为主与依法处理相结合的办法,规范其上访行为,教育其依法上访反映问题和解决问题。
五、探索解决信访稳定问题的办法,做到“与时俱进”
IT工作在当前的发展中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方面的应对政策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而发展中的信访问题又日趋复杂,涉及面大的信访问题和群体性的信访问题又明显增多,这就需要在解决、处理信访问题时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创新。一是对干部职工反映的一般性问题,明确专人办理,定期督查回访,确保处理到位。二是对矛盾集中、涉及面广、问题复杂、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信访问题,区别对待、慎重处理、严防事态扩大。对其中反映问题确属应该合理解决的,明确责任,责成专人或成立专班,及时处理解决,必要时可以实行“一事一策”、“一人一策”予以解决;对混在上访干部职工中策划、组织、指挥闹事的不法分子和借机进行打砸抢的典型分子,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三是对长期无理缠访、恶意闹访、干扰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少数违法上访人员,要在思想教育疏导的前提下,适时依法处理和探索依法处理,同时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对策,制定出合理合法,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为规范信访秩序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确保IT工作长治久安、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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