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车委
2023年广州户外展(9月22-24日)为第十二届广州国际户外休闲用品展览会,同期举办第十二届广州国际露营产业博览会及广州国际房车旅游文化博览会,聚焦户外休闲产业全链条,覆盖露营、运动、水上活动及户外家具等领域。
展会基本信息展会名称:2023第十二届广州国际户外休闲用品展览会(GCIE 2023)时间:2023年9月22-24日(报到布展:9月21日;撤展:9月24日下午)地点:广州琶洲南丰国际会展中心主办单位:广东省露营产业协会、广州市鸿大传媒有限公司支持单位:广东省自驾游协会房车委员会组织单位:广州一流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展会背景与优势行业趋势:全球户外休闲产业因健康理念普及、消费升级及新兴运动项目(如冬奥会带动冰雪运动)持续扩张,中国市场规模潜力巨大。地域优势:华南地区气候适宜,户外活动需求旺盛,广州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城市,辐射东南亚,交通便利,消费市场庞大。资源整合:展会叠加露营、房车、旅游文化等多主题,积累多年上下游资源,为参展商提供高效商贸对接平台。展品范围展会涵盖六大核心品类,全面覆盖户外休闲场景:
露营及户外用品
露营地规划、移动别墅、房车、帐篷、睡袋、防潮垫、吊床、折叠桌椅、炊具/燃料、水具炉具、烧烤炉、户外电源、车载冰箱等。
水上运动器材(摩托艇、皮划艇)、飞行器材、高端休闲产品(游艇、马术、高尔夫)及应急装备(急救包、指南针)。
户外运动电子产品
太阳能发电机、户外手机、运动智能手表、数码相机、无人机、运动手环、蓝牙耳机、迷你音箱及智能穿戴设备。
户外装备及器材
运动服装/鞋、户外眼镜、钓鱼装备、专业照明工具、望远镜、登山设备、绳索、攀岩工具、徒步旅行装备等。
运动用品
跑步装备、室内外运动器材、瑜伽用品、滑雪用品、骑行装备(自行车、车灯)、球类运动装备(足篮排、高尔夫)、航空运动用品(滑翔伞、热气球)及运动康复设备。
水上运动
游泳用品、潜水装备、滑水/冲浪板、船艇、皮划艇、水上摩托、潜水服、游泳鞋及运动配件。
户外家具
花园桌椅、户外沙发、遮阳伞、庭院伞、烧烤炉、户外取暖器、木屋凉亭及配套材料(仿藤条、防水面料、五金配件)。
观众来源展会吸引全产业链专业观众及消费者,包括:
渠道商:代理商、经销商、电商平台、跨境电商、批发商、超市、体育用品专卖店。服务方:物流公司、清关服务、海外仓提供商、电商代运营、支付解决方案商。终端用户:露营爱好者、房车厂商、景区景点、旅行社、酒店、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农家乐、游乐场。政府与机构:旅游局、露营旅游相关部门、协会、研究机构、媒体及出版社。展会日程9月21日:参展商报到布展。9月22-24日:展会正式开放,开展商贸洽谈、产品展示及行业论坛。9月24日下午:撤展。参展价值市场拓展:依托广州区位优势,辐射华南及东南亚市场,触达庞大消费群体。品牌曝光:与行业头部企业同台展示,提升品牌知名度。资源对接:直接接触代理商、经销商及终端用户,高效促成合作。趋势洞察:参与同期论坛及活动,了解行业最新动态与技术。欢迎业界同仁踊跃报名参展,索取参展合同及展位平面图,共襄户外休闲产业盛会!
私家房车使用有年限吗
私家房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私家房车属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据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有明确规定: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本人个人组织了一个联盟机构,是汽车房车联盟,我们属于民间组织,非盈利,请问要如何注册百科?
一个人是没有办法的组织的,必须走企业通道。最起码要联合八家企业才能有资格成立
汽车房车联盟;
给你一些资料参考下:
筹备阶段
行业协会申请筹备成立所需材料
1、筹备申请书(附加发起单位公章,至少八家发起单位)
2、章程草案(按安徽省行业协会章程范本——《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件》制定)
3、住所证明
4、拟会员名单(单位会员50家以上,企业名称、地址、****)
5、发起单位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有法人资格),近两年生产总值及纳税记录(即12、13年单位财务报表)
6、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拟任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7、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两份)
备注:一、发起单位:
1、需提供以上第5和第6条中的资料;
2、需在“筹备申请书”后盖公章;
3、在“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中签名;
二、域名确定后发起单位不能再作变更。
成立阶段
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并在筹备大会结束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成立申请书(以行业协会筹备组提交)。
2、筹备大会通过的协会章程。
3、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3万以上的资金验资报告)。
4、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5、筹备大会的会议记录。
6、会员、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名册一份;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8、《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一式两份);
9、《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两份);
10、《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两份);
11、《社会团体日常办事机构备案表》(一式两份);
12、其它相关材料。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可以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1. 国务院组成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
2. 中央各工作部门、代管单位;
3. 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高检;
4. 经国务院授权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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